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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调查取证的难点

网络诈骗调查取证的难点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越来越融入到网络世界,甚至离不开网络生活了。而骗子的手段也紧随时代的发展,近年来网络诈骗的事件层出不穷,而真正能够将网络诈骗立案并得到解决的是少之又少,原因之一就是取证难。下面就来了解一下网络诈骗调查取证的难点,详情请看下文。

网络诈骗调查取证的难点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查找罪犯如同大海捞针。但罪犯完成计算机犯罪却只需要很短的时间,有时只需要几秒钟,并且犯罪后可以很快地将犯罪记录消去,不留痕迹。犯罪证据的获取尤其是电子证据取证及效力,就成为办理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难点所在。

1、电子证据的取证

对能够为法庭接受的、足够可靠和有说服性的、存在于计算机和相关外部设备中的电子证据的确认、保护、提取和归档的过程即是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证据获取技术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在获取数据的同时不破坏原始介质。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电影,该案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传统证据外,还包括电子证据:视频电影文件点击率清单、服务器交易记录、公安机关网监支队远程勘验记录等。

2、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能否被法庭认可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现行法律并无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为定案的证据。电子证据虽然从其本质来讲和这几类法定证据一样,都能证明案件事实,从内涵上并无不同,但我国法律却没有把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的范围,赋予其明确合法的外衣。这是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目前在许多网络平台都不是实名,在罪犯进行网络诈骗后很容易就将犯罪的证据抹消掉,对于警方来说很难去追踪查找,同时,电子证据也很容易进行造假,对已查有的电子证据如何认定也是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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