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解答 >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

民法典修理遗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修理遗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法律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此,修理遗失物产生的费用是否必要就成为关键,若是必要费用,则可以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修理遗失物可否行使留置权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hetong/jiufenjieda/np8j0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