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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诈骗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怎么认定

单位合同诈骗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怎么认定

单位合同诈骗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理解为对单位合同诈骗起主要作用的单位领导人。首先,必须是合同诈骗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其次,必须是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成员,即在决策单位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以下情形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集体研究决定实施单位合同诈骗的,为主持决策、主要决策和分管领导等领导班子成员。
(2)在个人负责制的单位,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单位的决策机构就是法定代表人,如该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理所当然地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合同诈骗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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