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合同事务解答 >合同纠纷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解释共计二十八条,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损害赔偿等规定。

适用范围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hetong/jiufenjieda/dlod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