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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征: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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