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论文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司法解释‖大竹县刑事律师

立案标准:

根据201742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大竹离婚律师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和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刑事律师

司法解释:

20135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就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解释如下: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年内曾内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lunwen/vy5g4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