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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十一)

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十一)

、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

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适用研究(十一)

(一)已有理论的介绍

理论上犯罪预备行为在我国也要受到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单纯针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少之又少,在我国的保险诈骗犯罪中,犯罪未遂只有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处罚,由此可知,我国基本不处罚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着手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分界点,厘清着手的认定标准是保险诈骗行为定罪量刑的关键。国内外关于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学说众多,其中《德国刑法典》规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骗取保险金,客观上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就认定为该罪的着手;日本刑法理论则认为行为人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罪的着手,只有当行为人基于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才认定为该罪的着手。我国关于保险诈骗罪着手的认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法定行为开始说、索赔说和虚假信息传递说。

法定行为开始说是严格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学说。保险诈骗行为隐瞒是欺诈行为和骗取骗取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复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列明了其中隐瞒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即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的行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隐瞒欺诈行为就认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不以后续行为人骗取保险金为认定条件。支持索赔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保险诈骗罪列明的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为实施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预备行为,行为人在预备行为完成后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能视为我国保险诈骗罪的犯罪着手。虚假信息传递说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列明的行为基础上,结合诈骗罪的特点提出的,即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行为人向保险公司传递虚假信息实施隐瞒欺诈行为时就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刑法列明的不同表现行为有着不同的着手认定: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合同的,以签订保险合同视为犯罪着手;行为人编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的,以开始将该虚假信息传递给保险公司时视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但该学说认为行为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只够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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