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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欠款,虽无付款凭证,但可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是否欠款,虽无付款凭证,但可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是否欠款,虽无付款凭证,但可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是否欠款,虽无付款凭证,但可综合其他证据认定

 

 

 

 

案情简介:

 

201011日,冉某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冉某将其出租车50%经营权转租给张某经营;张某每年应向冉某支付租金1.44万元,每年11日前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冉某交车之日向张某收取保证金2万元。20135月,冉某向张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租车费1.7万元。2014年底,因出租车到报废期,冉某向张某收回出租车,退还2万元保证金并出具证明。该证明经鉴定,原件上手写字迹“此前二人与该车一切费用全清”与其余部分手写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连续书写,前者形成时间晚于后者。2015年,冉某据此诉请张某支付其尚欠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的租金4万余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认为:

 

冉某向张某出租的车辆经营权系冉某从他处承租所得,冉某再次转租给张某,显系商业性经营行为。本案双方所签协议亦明确约定,张某每年应于11日前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1.44万元。可见,双方约定的履行方式是分期履行。现冉某主张张某自201211日起未再支付租金,即欠付其三期(三年)租金未付,而冉某却一直准许张某经营该车至20141222日,亦未要求张某出具租金欠条等结算凭据,冉某亦未提供其向张某催收过租金的相关依据,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冉某在张某未缴纳租金情形下依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符合常理。冉某收回出租车时,向张某全额退还了张某依合同所交2万元保证金。若张某当时尚欠冉某三年租金未付,且双方未对尚欠租金如何支付达成协议情况下,冉某将2万元保证金全额退还给张某,亦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如张某未缴纳2012年租金,则收条内容不符合常理。对张某举示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缴(租)车费用1.7万元。从常理判断,若张某尚未支付2012年租金,则其2013年所交租金应首先用于支付2012年租金,或双方应在收条上对之前尚欠租金情况进行标注。而事实上,冉某出具该收条时,未作任何标注。此情况亦可印证张某述称其不欠冉某2012年租金事实成立。冉某起诉前无任何催收租金证据不符合常理。本案中,冉某一直未提交其在20141222日收回出租车至提起一审诉讼期间,向张某催收租金的相关依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张某述称其已付清本案租金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应认定张某已付清本案租金。判决驳回冉某诉请。

 

实务要点: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应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应综合运用法律规定、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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