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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权篇24期: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家源分享 | 侵权篇24期: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动物尤其是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而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针对该现象,《民法典》第1245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提醒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饲养动物责任重大。

家源分享 | 侵权篇24期: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一、基本含义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侵权构成要件

(1)存在动物加害行为

这一要件是指客观上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假如动物致害是饲养人有意为之,则应认定为饲养人以作为形式的一般侵权,而非饲养动物特殊侵权。但并不意味着饲养动物侵权是动物本身的侵权,而饲养人只是替代动物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型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客观上能履行但未履行积极监督的作为义务,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便应当按照饲养动物侵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产生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指的是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损害的难点在于财产价值的认定。对此,可先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法院参照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值酌定。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认定应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3)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多样性。合乎自然科学法则的因果关系较易判断,但存在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较难判断。一般应根据饲养动物侵权在损害结果的形成过程中所占的原因力比例,结合个案情况认定民事责任。

2、归责原则

依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属于法律上的危险源,只有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有控制或管理这一危险源的能力,因而其具有审慎管理被饲养的动物的作为义务,即唯有动物饲养人才能承担避免动物侵权的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一旦被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其审慎管理义务,或者,直接取消过错要件令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应由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具有明显的利益属性,饲养行为本身可能产生精神上的宽慰与愉悦,也有可能由此获取经济利益。因此,为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获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致害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免除或减轻责任事由

目前发生的故意自损案件主要有如下类型:

(1)被侵权人为了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置自身于动物侵害高度危险之中的“碰瓷式”行为;

(2)故意盗窃被饲养的危险性动物引起动物侵害的;

(3)被侵权人单纯利用他人饲养的动物进行自损等情况。与故意自损不同,被侵权人过失引起饲养动物侵害的案件较为多见。被侵权人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唯有重大过失才构成本条规定的减轻责任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才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只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二、典型案例——欧某某诉高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欧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宽敞公共人行道时,遇到一只由上诉人高某某饲养的正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该“泰迪犬”见欧某某夫妻接近,站立起来向欧某某方向走了两步,欧某某见“泰迪犬”靠近,往其左侧避让时摔倒受伤导致左股骨断裂。事发后,欧某某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欧某某为其狗攻击所致。同时,高某某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高某某的狗攻击欧某某的事实。故欧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2、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首先,高某某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犬只违反了当地《犬类管理规定》的规定。其次,涉案的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故欧某某在看到未被采取任何约束措施的涉案犬只突然起立并向其逼近的时候,因本能的恐惧而避让进而摔倒,并致欧某某受伤。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根据《民法典》1245的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高某某主张欧某某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欧某某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综上,本案所涉的损失系高某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高某某存在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因此最终判决高某某对欧某某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规定:

民法典 - 第1246、1247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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