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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

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

1、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常见的基本常识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著作权收益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有股票、基金如何分配?

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何谓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如何区别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父母出资,未能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出发点和意图,并不是说对个人的一种赠与,而将自己子女的权利排除在外。而实际上,该种行为更是为了给自己的子女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证,使夫妻双方婚姻生活更稳固,幸福,长远。所以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对上述法条进行套用,而不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推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除特别声明外,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虽然本法条中说“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立法本意来讲,“除外”应当理解为除特别声明是为“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外,而非给“对方子女”。同时,本案例中的情形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尽量还原当事人的行为初衷。

从婚姻法基本原则角度考虑,婚姻法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如果简单地依照登记主义的原则处理,将房屋产权判定给男方,势必会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有违立法精神。而相比之下,将房屋产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来看都比较适宜,也极易平复女方心中的不平,从而避免负面效果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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