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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最有利孩子的原则判决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争夺孩子

法官:按照最有利孩子的原则判决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争夺孩子

近年来,大部分离婚纠纷都涉及孩子抚养权的争夺问题,“抢”孩子的现象并不少见。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争夺孩子引发的纠纷,引导双方重新签订了抚养协议。

【以案释法】夫妻离婚争夺孩子,法官:按照最有利孩子的原则判决



案情:夫妻离婚争夺孩子


男子李某与女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李某抚养,婚生女李某乙由王某抚养。


几个月后,王某以李某未履行调解义务,拒不将李某乙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罗榕玮调查了解得知,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双胞胎兄妹,父母离婚后,两人一直跟随奶奶生活。李某长期在外打工,王某在景洪有固定工作及收入。考虑到婚姻家庭矛盾的特殊性,法官决定到李某家实地走访。


法官一行人来到李某家时,李某未在家,家中只有李某的母亲带着两个孩子。李某母亲情绪激动、抗拒心理强烈,并直接向执行法官扬言:“我身体不好,如果你们硬要强制带走孩子,我受到刺激出了事情,你们吃不了兜着走。”


法官多次与李某及其母亲进行沟通,耐心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重新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王某名下,并约定了李某及其母亲的探视方式、探视时间及抚养费的承担等相关问题。


在法官见证下,王某将两个孩子带回家,该案顺利执结完毕。


释法: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李某长期在外打工,两个孩子与李某的母亲共同生活,但李某的母亲身体状况不佳,不能给予两个孩子较好的照顾。而王某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孩子也有倾向于跟母亲生活的意愿。


据此,法官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耐心疏导教育,做通做足各方思想工作,最终较好地解决了该案,圆满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该案的顺利执结不仅弥补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关心、关爱、呵护,也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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