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常识 >

居委会的权力范围限制在哪?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居委会的权力范围限制在哪?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

随着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改造工程或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老旧小区都面临着拆迁工程。小区居委会作为各自自己社区的居民自治组织在拆迁过程中也难免参与到部分进程工作中。由于拆迁必然涉及到怎么拆和怎么补、补偿款怎么计算的问题,在拆迁实务中,如果这些问题不处理妥当,再有居委会牵涉其中就可能产生一些纷乱错杂的纠纷矛盾。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居委会的权力范围限制在哪?

首先我们要明白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工作职能中有一项即需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那么居委会可以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吗?当然不能。

依照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的对象是征收范围内具有房屋户口的居民,实施征收行为的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这才是征地拆迁的双方行为主体。居委会不属于政府下属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哪些具体的房屋征收行为是居委会没有权力能做的呢?

首先是居委会没有权力征收房屋。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其次居委会没有权力执行强拆房屋。合法建筑的强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决定后再执行强拆,违章建筑的强拆也先应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建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再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居委会的工作内容更多是宣传和辅助配合,它的职责权力范围有限,在征地拆迁中不能逾权作为。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changshi/de5ww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