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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贬损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合理保护?

公司资产贬损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合理保护?

公司资产贬损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合理保护

公司资产贬损情况下股权转让的合理保护?

 

 

 

 

案情回放

 

被告某实业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第三人某制品公司100%股权,根据基准日为2012531日的所有者权益评估金额作价5124521.66元,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直至2013520日,原告某辅料公司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1)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100%股权作价5124521.66元转让给原告;(2)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止,第三人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被告承接,被告对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第三人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办理了第三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支付了30%交易价款,第三人开始经营。2013523日始,原、被告陆续办理第三人的交接手续,原告发现第三人的资产发生了大幅减损,经审计2013531日第三人所有者权益仅为-21919532.12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7044032.12元,被告则反诉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70%价款。审理中,经法庭释明原告变更本诉请求为:被告向第三人补足资产27044032.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股权转让合同是双务合同,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公司。现评估基准日与实际交接日之间相距约一年,第三人所有者权益发生了大幅减损,该减损根据约定应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时,第三人系正常经营,故被告应向第三人补足资产合计27044032.12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70%价款。

 

公司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利益的多元化,与公司相关同时存在对内与对外的多对主体,进而就存在多重利益关系,利益冲突也不可避免时有发生。在审理公司股权对外概括转让纠纷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应注重兼顾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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