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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共同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共同设置医疗机构协议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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