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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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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第二次入职是否还需要约定试用期?
关于员工第二次入职是这样的,在法律层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管是否更换岗位都只能约定一次,所以A某再次入职时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有相关的案例可以百度看看。 在公司层面:试用期可以节约一定成本,节约无需经济补偿。再次入职员工对于新岗位不熟悉,需要时间上手。所以公司当然原因约定试用期了,当然要承担其违法的风险。 在员工层面:工作可能确实需要一定时间从陌生到熟练,也可能会理解公司希望得到岗位工作选择接受,当然仲裁肯定能赢只是费时费力(得不偿失)。 个人觉得:公司既然重新录用员工并分配岗位,至少对员工还是比较认可的,同时其本人也熟悉公司情况,再次入职稳定性较高,比外面重新招聘要好很多。建议兼顾法律和公司的情况,不约定试用期时间,工资为试用期工资,根据工作情况及熟练度适时增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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