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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土地纠纷确权

开荒土地纠纷确权

开荒土地纠纷确权
开荒土地使用权

1、对于农户开垦耕种的“四荒地”、闲塘空地、“拱头地”等集体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七十四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对未经依法批准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应报请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对报请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应按原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新开垦土地,可采取村民议决方式,决定是否纳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村民议决不同意的,应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新开垦土地进行备注登记,但不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处置。


有关土地使用权需要明确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个人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只能获得土地使用权,开荒者虽然对土地进行了开发和利用,但是仍然不能获得土地所有权,并且如果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应当与当地的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研究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并且农村集体有权在需要时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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