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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主从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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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主从合同的规定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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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抵押合同内容的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通过上文《担保法》的相关条款,不难发现,担保法不可抵押法条体现在《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学校、被依法查封的动产等不能作为抵押物。通常,企业大多会以企业厂房、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贷款,双方需要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物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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