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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定危险驾驶罪

醉驾一定危险驾驶罪

醉驾一定危险驾驶罪
关于“酒驾”入罪后是否一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人们往往把“酒驾”、“醉驾”与危险驾驶放在一起讨论,醉驾入刑讨论的也往往是酒后驾车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但是如果酒后驾车出了事故,涉及的往往不是危险驾驶罪而是交通肇事罪,如果出了重大事故,还有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酒驾”情形下出了事故,到底造成何罪,这与行为人造成事故的大小,造成人员伤亡的程度和伤亡人员的数量、财产损失的大小及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行为人有无其他主观故意和其他犯罪情节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酒驾、毒驾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从犯罪构成来说,不涉及人员死亡的酒驾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相比,承担的事故责任都是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两者的区别在于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如果重伤一人以上且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能赔偿的经济损失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就是交通肇事罪,如果是轻伤或以下就要继续考察血液酒精含量或其他违法情节以决定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见,在其他犯罪情节相同的情形下,重伤一人和不能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分水岭。


情节恶劣,伤亡后果惨重的酒驾型犯罪也经常被拿来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起讨论,特别是造成多人死亡、财产损失巨大的交通肇事类案件背后往往不乏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呼声。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造成事故的后果上确实有一个递进的关系,但是前两罪与后罪最大的区别不是在造成事故的后果有多严重上,而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上,如果酒驾行为人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事故,不论事故的后果多么惨烈,被告人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喝了酒还开车上路,他就是故意的,因为他已经明知醉驾入刑,他也明知自己喝了酒,那么他的犯罪意图就是故意。笔者认为该学者混淆了喝酒的故意与对犯罪结果追求与放任的故意,混淆了对犯罪情节的判断与对犯罪结果的认定,喝酒作为一个情节与最终造成交通事故的结果之间还有一段漫长的过程,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他涉及的就不仅仅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的罪名,他有可能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产等等一系列均能通过开车肇事的行为来实现的所有犯罪,所以不能简单的由对一个犯罪情节的明知来推断对犯罪结果的故意。


我国对于醉驾的处罚一向都很严,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醉驾造成严重事故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醉驾行为会吊销驾照,并处罚金,如果醉驾没有造成严重的事故并逃逸,就不会构成犯罪行为,会依法拘留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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