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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街道办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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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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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廉租住屋、经济适用住屋、限价商品住屋(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屋”)轮候家庭。

(二)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屋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屋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 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屋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屋的人员。具体公租房在什么地方有什么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屋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法律条文】: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现住屋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屋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屋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屋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屋补贴标准。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屋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屋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屋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屋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屋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屋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屋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屋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屋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屋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屋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屋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屋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屋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屋、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廉租住屋保障办法》: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建设(住屋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屋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屋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屋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屋。

发放租赁住屋补贴和配租廉租住屋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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