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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解释该怎样规定

最高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解释该怎样规定

最高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解释该怎样规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二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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