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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36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136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136司法解释
继承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总则部分有什么?
下面是继承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关于总则部分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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