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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货币一方管辖

接收货币一方管辖

接收货币一方管辖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一般是按合同履行地进行管理的,其中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非常重要了,合同履行地中有一条这样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怎样正确解答这个话呢?本站网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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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接收货币一方吗?

你好。已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借款合同接收货币一方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该条规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光从字面看似乎不难理解,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曾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但是“接受”既可能发生于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时,也可能发生于出借人收到借款人的还款之时。那么对于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为便于分析,本文的论述均假定这一前提成立),出借人与借款人哪一方为接受货币一方,进而确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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