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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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