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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较这三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的义务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较这三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的义务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较这三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的义务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比较这三种合同关系中,承租人的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特征: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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