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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院国家赔偿案

四川省高院国家赔偿案

四川省高院国家赔偿案
四川省高院量刑指导规范相应规定

(七)诈骗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四川合同诈骗罪,会严重的影响社会治安,引发人民群众心中的不满的情绪,最终对整个社会都会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造成不良的影响,我国的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犯了四川合同诈骗罪的,设计款项特别巨大的,会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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