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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权限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权限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权限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理权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

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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