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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建设管理

公租房建设管理

公租房建设管理
公租房建设
公租房建设上的优惠政策:

第1、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城市(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2、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其下限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

第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屋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各级地方政府在职责权限内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规定。

第四、租赁住屋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屋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

第五、公共租赁住屋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气等费用。涉及部分承租人享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减免或政府补贴待遇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六、租金公开,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屋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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