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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执行判决

实践中执行判决

实践中执行判决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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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的管辖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管辖主要是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问题,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受理上的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和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修正后,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一对立案管辖的修正,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集侦查、起诉、审判于一身,有悖于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二是公安机关有较强的侦破技术和侦破手段,有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三是法院自侦自判,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有损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然后移交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

(二)管辖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只有执行人员清楚或掌握,因而该罪立案的途径应是法院执行人员或人民法院的举报、报案。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移送函,说明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经过,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随附主要证据,如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扣押、查封、冻结手续等材料,公安机关接受后应当审查立案,立案后应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2、关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问题。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往往以行为人在案件移送后已履行义务或其他理由决定不予立案,而人民法院持不同意见的,如何处理?刑诉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检察机关依法可对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责令公安机关立案。而作为案件移送单位的人民法院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如何对待,刑诉法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是通过人大机关的监督来解决,有的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来解决,做法不一。

法律上对于单位拒执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对于单位拒不执行判决以及有关裁定的处罚,对犯罪主体的划分可能会引起其他的一些问题的出现。并且对于拒执罪的处罚,特别是对于单位这类社会影响较大的执行体,处罚应该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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