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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 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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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程序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1、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人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权的职能。控诉职能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国家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其行使主体要包括:公诉人、自诉人和被害人等。



    2、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人权、民主思想的传播、程序公正化观念的进行以及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产生辩护职能的决定性因素。行使辩护职权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



    3、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审判职能存在的理论根据是基于公证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以及权利运行的科学要求,其行使主体只有一个,即是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其实刑事诉讼法总共有三种职能,而每种职能的主体和方式都是有所不同的,只有根据实际的案情去加以选择,而且也对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有一定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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