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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私房钱是共同财产吗

离婚私房钱是共同财产吗

离婚私房钱是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私房钱也属于共同财产
(adsbygoogle=ygoogle||[])({});作者:佚名来源:深圳律师网时间::26:48RSS订阅联系我们夫妻闹上法院离婚,女方偷偷将近2万元“私房钱”取走独吞。离婚半年后,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这笔钱。昨日,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女方因隐藏、转移这笔共同财产,最后只分得5820元。女子隐瞒19380元存款1996年,开县敦好镇女青年常某,与邻村的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10年后,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常某向开县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常某否认自己手中有存款,说也没有债务。同年8月,开县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对查明的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刘某察觉常某与自己离婚时打了“埋伏”。他查明,开庭次日,常某提前支取了存于开县邮政局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19380元。他认为,这6笔存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去年3月,刘某起诉,要求对前妻隐藏、转移的这19380元进行分割。但常某认为,那些钱是她个人打工挣来的,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前夫无关。同时,她认为,先前离婚已对财产进行了处理,现在男方要求再分割,属于重复分割,“况且此款已用于上次打离婚官司、日常开支等。”女方反而少分7740元开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故二人离婚前所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常某在离婚案审理中否认有存款,次日又暗自将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独占,侵占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属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女方的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因此判令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且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常某不服判决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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