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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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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远与被告张*龙的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
1、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因此,从目前实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胁迫是婚姻撤销的唯一的法定原因。原告耿-远与被告张*龙登记结婚时不存在胁迫的情形,故其婚姻不属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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