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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在企业清算时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在企业清算时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在企业清算时如何处理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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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本公积在公司亏损时是怎样处理的


  


    首先,减资弥补亏损是国际通行惯例。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均允许。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167条规定了利润分配的顺序及弥补亏损的途径,但并未禁止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公司法》同时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因此,只要事先经过股东会批准,是可以通过减少股本(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


    其次,公司留存资本公积用于转增公司资本正是资本公积的应有之意。而先减资后增资的做法中真正会引起争议的是,这是否会达到实质上的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效果。而根据《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即公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通过先减资后增资的方式表面上很有可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但是,当考究《公司法》第169条的立法目的时,我们发现其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


    然而,在先减资后增资这一结合行为中,减资不仅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因此,正是由于减资程序的存在,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成功避免了因资本公积补亏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无论是减资弥补亏损还是资本公积用于增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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