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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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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你好,最高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很简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大类:

  (一)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

  “涉外”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地级别管辖的规定及2008年3月20日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包括: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与仲裁相关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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