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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疗行业业务拓展的协议

开展医疗行业业务拓展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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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应遵守的规定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需要提及的是,只要含有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何种类型,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本金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


(2)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的,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参照内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核查披露。


(4)认定实际控制人,并非单纯从股权比例上去认定,除了控股之外,综合考查其它的影响力因素,包括对股东会决策的影响、对董事任免的影响以及对公司实际经营决策的影响等。


我们通常认为的“只要有公司就能做私募”其实是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资公司吗?答案是可以,只是合资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牌照有非常严格的约束。如果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登记,需要考察其股东的组成成份和实际控制人数是否满足相应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就无法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批准,而完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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