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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拖欠的法律责任

拆迁补偿款拖欠的法律责任

拆迁补偿款拖欠的法律责任
侵占征地补偿款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对很多失地农民来说,政府部门发的征地补偿款根本就解决不了农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因为农村的征地补偿款非常的有限,村民们拿到这笔征地补偿款以后,已经失去了土地,这很有可能就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补偿款再不给农民,就更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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