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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误工费

达到退休年龄的误工费

达到退休年龄的误工费
误工费法定退休年龄达到应该如何处理

在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致害方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谈不上有误工损失,因而超过退休年龄即应当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而主张的误工费不能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 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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