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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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