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遗产继承公证中的几个问题

遗产继承公证中的几个问题

遗产继承公证中的几个问题
在办理房产法定继承公证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对此,《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公证实践中,特别是房产部门出具的临时产权证明以及私房产权证要特别注意(由于历史原因,八十年代房产部门对私房进行换证时,许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产权证上,但在房产部门的底册上明确记载是共有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核实,应具体参照拆迁协议、房产部门的房产档案底册、购房合同等应认真审查清楚,正确划分遗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为房管部门作好把关服务工作。


如果公民出现了死亡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后其家属也是可以继承生前的财产,但是也是会有不少的公民会选择在生前就订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在遗嘱中也是会写明财产的具体明细以及遗产分配情况,同时在订立遗嘱中也是要在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订立的。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v9014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