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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唯一住屋可执行的条件有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债务人唯一住屋可执行的条件有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债务人唯一住屋可执行的条件有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债务人唯一住屋可执行的条件有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屋”,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诉讼、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屋而形成一处住屋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屋,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屋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屋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一处住屋系执行案件债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屋”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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