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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法院判决书

蒙城县法院判决书

蒙城县法院判决书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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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法院判决书

原告蒙城县金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

1、原告的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张超的自然状况及主体资格。

3、借条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借原告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3分5厘的事实。

被告张超未答辩,亦未质证。

经合议庭评议:对原告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蒙城法院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张超立据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条载明:“今借金元典当行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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