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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没有出借人信息

借款合同中没有出借人信息

借款合同中没有出借人信息
请问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签字有效吗?
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时,借款同时交付。借款合同没有出借人出借人持有该协议,可以认定借款已交付借款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实其未交付,所以,出借人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苏某持有该协议,应认定借款已交付借款人,除非钱某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未交付,否则应认定10万元借款于协议签订之日已交付,借款协议同时生效。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苏某既可以要求钱某履行还款的义务,也可以要求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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