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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适当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就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它并非是无限量的。


2.适当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就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只是起一种辅助的作用。


3.适当考虑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即使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但其精神赔偿也不是没有限量的,应当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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