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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异议听证会

法院强制执行异议听证会

法院强制执行异议听证会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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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证会程序


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二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2、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4、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5、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二)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5、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6、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7、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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