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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多分财产法律依据

继承法多分财产法律依据

继承法多分财产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有关财产分隔的情况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财产的所有者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分配,具体的方法可以自己来定。奶奶的财产应当由奶奶进行分配,如果觉得分配不均的可以要求重新分配,但奶奶坚持分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其财产分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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