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企业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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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搬迁损益的纳税调整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该表正表部分分三大段:
第一段“搬迁收入”,包括7个行次:
1、对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6、其他搬迁收入;7.搬迁收入合计。
第二段“搬迁支出”,也是7个行次,分别为:
8、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9、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10、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11、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12、资产处置支出;
13、其他搬迁支出;
14、搬迁支出合计。
第三段只有一行,即第15行“搬迁所得(或损失)”,该行应填报第7行与第14行的差额。
由于“新规”的印发,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购置资产这一大项支出又可以在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该表“搬迁支出”类中还应加上一行“购置资产支出”项目,可排在原12行与原13行之间,以下原行次序号再作适当调整。
(二)搬迁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原则
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
(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三)附表九的填报
已在清算时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搬迁购置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应在附表九相关项目(行次)中填报:
(1)第1、3、5、7列分别填报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或计算的数额(或年限),第2、4、6列填0(如果购置资产支出在清算时没有全额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则按照剔除搬迁收入后的余值,作为计税基础填报在第2列并相应计算6、7列金额,下同);
(2)将附表九第2 至6行除第3、4列外的各列金额相加,填入该表第1行各列;
(3)将附表九第1行第7列金额和第15行第7列金额,分别过入附表三的第43、46行的第3列。
(四)附表三的填报
1、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的前一年:
(1)每年应将当年确认的搬迁补偿收入(指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下同),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2)当年发生并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或损失,应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中:第1、3列填报计入当期损益的该类费用支出,第2列填0。
2、搬迁完成并进行搬迁损益清算的当年:
(1)附表三第11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2)同时,应将当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搬迁费用支出,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3)将《搬迁清算损益表》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过入在附表三:为搬迁所得时,过入第19行的第2、3列;为搬迁损失时,过入第40行的第2、4列,第1列均填0。
3、以后各年会计上确认搬迁补偿收入时,也填报在附表三第11行,其中:该行第1、4列填报当年会计上确认的补偿收入,第2列填0。
以上介绍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搬迁损益的纳税申报规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的搬迁企业,因为会计上不确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搬迁收入结余又不计入损益,因此这样的搬迁企业只要搬迁完成时,填报《搬迁清算损益表》,并将该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项目金额填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即可。
(五)涉及搬迁企业资产处置损益的纳税调整
从搬迁开始至搬迁完成年度,每年应按照会计上计入当年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净损益进行纳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填报在附表三第19行第1、4列,第2列填0;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填报在附表三第40行第1、3列,第2列填0。
基本上政策性拆迁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新规及其财税处理的方式就是这样,按照以上的规定和方式进行处理,对企业有一定的好处,当然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想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处理肯定也是可以的,只要符合规定,也能够满足政策性拆迁的要求,就可以实施相对应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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