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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后自首,男子未取得证据不起诉,检察院是否可以处罚女同志

女子醉酒后自首,男子未取得证据不起诉,检察院是否可以处罚女同志

女子醉酒后自首,男子未取得证据不起诉,检察院是否可以处罚女同志
女子醉酒后自首,男子未取得证据不起诉,检察院是否可以处罚女同志
专业分析:
对于犯罪案件,公安部门的职责是侦查,检察部门的职责是公诉,法院的职责才是定罪量刑。n公安部门的侦查从法律角度说是根据初定罪名收集相关证据,检察部门则负责审查证据是否足以提起公诉。因此,在湖南女生醉酒致死案的报道中,其实可以看出似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男子有强行违背女方意志的行为,更没有伤害致死的主观动机,女方的死因是急性乙醇中毒,因此县检察院应该是基于上述情况做出了不起诉决定。n上一级检察院最终做出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撤销了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要求提起公诉。理由在复查决定书中说的很清楚,“被不起诉人王某利用被害人佩佩醉酒昏迷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法律意义上说,是因为复查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二人已经是情侣关系,又有人证物证证明当时女方已经酒醉不省人事,因此认为男方在女方酒醉昏迷丧失辨认能力时发生关系,尽管没有暴力强迫行为,但在事实上女方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因此可以认定未获得女方同意,即违背了女方意志。n另外,上述你说“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并不等同于“证明无罪”。在这个事件中,起初调查可能倾向于查明男方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否存在亲密关系,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复查时我感觉重心转向查明女方当时是否能清晰辨认自己处境,男方是否是在女方丧失行为能力时与其发行性行为,在此前提下要较真的话,就算是情侣勉强也算是强奸的。何况女方又突发意外死亡,无人可为其辩白佐证,因此复查决定书做出“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是合理的。nPs:这只是检察方的决定,是否定罪是法院的职责,提起公诉并不等同于有罪。逮捕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仅仅是定罪的一个方面,还要看证据是否完备,能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人是否符合主体要件,是否存在动机等方面的主观要件等。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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