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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否变卖质物

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否变卖质物

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否变卖质物
民法典中的质权人可否变卖质物
民法典中的质权人不可擅自变卖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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