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法律顾问 >法律 >

新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

新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

新婚姻法十八条第三项
关于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是什么规定呢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uwen/falv/pnx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