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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同时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同时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同时

公司发展的好坏,与公司经营状况是密切相关的,因为科学的管理能促进公司快速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则可能被市场淘汰。经营管理是相互渗透的,我们也经常把经营管理放在一起讲,实际情况也是经营中的科学决策过程便是管理的渗透,而管理中的经营意识可以讲是情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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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有哪些

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革为完全的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不再有法定期限束缚,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无需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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