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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解除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解除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解除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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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呢?

关于附条件的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l、两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款,而93条 2款实际上的含义是所附条件为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这种解除权以约定的形式取得,是94条法定解除权的补充。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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